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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报3起危险废物查处典型案例

10月18日,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专员顾恩大通报我省危险废物查处典型案例。

案例一: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区域非 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7日22时04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一罐车向梅河口市某处倾倒黑色并伴有刺激性异味液体。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立即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车辆行驶轨迹追 踪、大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迅速锁定犯 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抓获实施倾倒行为的于某某等4人。经查,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在从事废酸碱液综合处置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以400元/罐的价格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于某某等人实施非 法处置。于某某等人为隐蔽实施非 法倾倒行为,特意用吸粪罐车于4月6日至5月7日期间先后从该公司将合计200余吨黑色刺激性液体,非 法从辽源市东丰县转运至梅河口境内,在夜间通过雨水和污水管网非 法倾倒。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罐车先行登记保存。第三方鉴定中心取样检测,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罐车内黑色刺激性液体为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属于危险废物,属HW11类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二、查处情况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共抓获犯 罪嫌疑人6人,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犯 罪嫌疑人对上述犯 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案例二:农安县11.6特 大跨区域倾倒强酸性废液污染环境案一、案情简介2020年11月6日上午8时39分,群众举报两辆悬挂外地牌照车辆向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侧500米左右的林带沟内倾倒不明液体。接到投诉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现场勘察检测,该地点两处林带沟内存在的液体和沾染土壤呈紫红色,带有刺鼻性气味,现场对液体PH值检测为1,确定为强酸性废液。同时函告农安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侦破工作。2020年11月28日,农安县公安局将该案件主要犯 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3人抓捕归案。经审讯了解,3名犯 罪嫌疑人通过组织人员从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拉出强酸废液后,采取提前找寻地点、肆意倾倒的方式,除在农安县青山口乡青山口村邢家店屯东南500米林带沟倾倒强酸性废液,还在农安县境内农安镇大广兴店村南500米公路两侧、农安镇东赵家沟村北甸子东西两处等3处地点非 法倾倒过强酸性废液,共计向农安县境内4处地点倾倒58桶强酸性废液约73余吨。二、查处情况双辽市某化工有 限公司和犯 罪嫌疑人韩某光、张某、褚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农安县公安局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联合侦破,截至目前,已抓获犯 罪嫌疑人10人,其中犯 罪嫌疑人陈某衡、黄某山取保候审,犯 罪嫌疑人褚某、韩某光、李某林、张某、徐某1、徐某2、刘某海、杜某荣已被农安县检察院公诉到法院。2021年8月19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共同约谈双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陈某衡,要求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并对应急暂存的污染物及污染土壤进行处置,并当场告知陈某衡,如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处置和修复,将对其提起公益诉讼。案例三:李某、刘某非 法收集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10日,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打 击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 罪行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以下简称绿园分局)、长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裴家村的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位于绿园区西新镇皓月大路的刘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集点进行检查。经查,李某、刘某从事废旧机油收集活动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执法人员在李某废矿物油(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2个废机油桶,2辆废机油运输车,2个地下储油罐,1个车载储油罐,16.8吨废机油。经查,李某收集的废旧机油来自长春市范围内小汽车修理部,销售去向及销售数量不明。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地下储油罐、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二)执法人员在刘某废旧机油收集点现场检查中,发现34个废机油桶,1辆废机油运输车,1个车载储油罐,8.78吨废机油。经查,此处为刘某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进行废旧机油收集的储存点,所收集的废旧机油均来自高力汽贸城周边、长沈路周边、柳影路周边等地的小汽车修理部,收集后均卖至公主岭市某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机油取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定为危险废物。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废机油运输车、车载储油罐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将现场存放的废机油桶和废机油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二、处理情况李某、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刘某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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