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元氏县公 安局环安大队查处一起非 法处置废弃机油案,当场抓获违法人员李某。

  11月2日,元氏县公 安局环安大队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走访检查时发现,装院路附近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有机油渗出地面。经调查,机油为拆解回收旧机器过程中流出,且拆解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因废弃机油属危险废物,渗入土壤会造成环境污染,若不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地下水,危害人体健康。

  元氏县公 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法人李某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二十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公 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