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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法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南雄一男子擅自收购200余吨废机油,处置后出售给他人,以此获取非 法利益。

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处置费用共39万余元。

据悉,2018年1月到2019年11月期间,邓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到南雄及周边的汽修店收购废机油。通过使用所驾驶货车上加装油箱表面的滤网,及有滤孔的电动抽油泵,邓某对废机油进行过滤并抽到油箱中,然后将经过过滤的废机油运回其自建房外的油罐中储存、沉淀,并出售给胡某等人。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处置废机油现场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已处置的废机油20余吨。经鉴定,邓某处置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累计共处置废机油219.951吨。

南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收并非 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219.951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由于邓某的犯 罪行为对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案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进行了无害化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共计39万余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人邓某承担。综上,根据邓某的犯 罪事实、犯 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其实,废机油确实可用于提炼成轻质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等,但因具有du性和易燃性,对环境危害较大,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其属危险废弃物,故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后才能够处置经营。

汽修店等废机油产生单位,禁止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且应依法将废机油交由专门单位、通过专门渠道处理,以免因废机油的不当、非 法处理,给生态环境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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