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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不按规定如实记录台账,处罚10万元!

【案情概况】

2021年2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精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电池阀、毛纺钢令等制品的生产,年产量约500万件。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有4个废机油桶(桶内装有废机油)贮存在厂区东北角危险废物仓库内。废机油桶、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该企业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危废管理台账,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落实各项危废管理要求,企业及时完成整改。该案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是企业日常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记录凭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台账记录可以清晰了解到企业各类危废产生、转移等准确信息,实现危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

要求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是《新固废法》新增的内容之一,对该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该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对危废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即使该企业危废产量小,仍需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企业表示将吸取深刻教训,除了及时整改,也将加强企业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来源:嘉兴经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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