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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本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许可流程编辑

  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碌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承诺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来源:洛阳博元废矿物油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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