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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自治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断规范和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5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zrzyysthjc@163.com
  2.传真方式请发送至:0951-5069429
  3.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路416号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并在信封上注明“《自治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字样,邮编:750001。

  

附件:《自治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殷宏飞 咨询电话:0951-5069429)

  

  

    

  

附件:

  

自治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财政部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中央污染防治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污染防治项目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等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污染防治项目、组织项目评审入库,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重点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防治资金重点用于实施国家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中履行地方支出责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支出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大问题整改项目支出等。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支持范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

燃煤污染控制,主要以燃煤锅炉“煤改电、煤改气”及非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等农村散煤治理为重点。锅炉综合治理,主要以燃煤锅炉淘汰并网、燃煤锅炉深度治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等为重点。工业污染治理,主要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为重点。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主要以监测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扬尘污染治理设备等为重点。

第六条 水污染防治重点支持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包括: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支持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项目建设等。流域水污染治理,以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要生态空间内污染治理项目等。流域水生态修复,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实施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项目等。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废弃井封井回填等工程项目。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废水综合毒性管理能力建设、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重点河湖突发环境污染应急设施建设等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第七条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支持范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范围: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历史遗留废弃污染源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和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等其他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九条 农村环境整治支持范围: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能力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资金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支持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具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在现有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较高的地区,因原有设施不能满足当前治理需求,开展必要的设施改造工程。不包括:城镇建成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项目;设施规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选用技术模式不可行、建设运行成本较高或与当地工作基础条件不适应等建设内容不合理的项目。

第十条 新污染物治理支持范围: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加强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等周边地区监测评估;加强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监管;优先支持对突出环境问题贡献大的新污染物防治项目。

第十一条 防治资金用于能力建设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对已经从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三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支持经国家和自治区审定纳入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具体按审定项目中核定的环保投资总额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也可视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同类项目成效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与国家和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紧密关联,大气、水、土壤和农村环境整治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可根据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加快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生态环境厅提出的分配建议,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预算后30日内分解下达当年防治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防治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调整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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