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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4〕122号)要求,为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积极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申报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国家级集群”)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集群申报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黑工信企业规〔2023〕8号,附件1),省级集群申报工作遵循自愿原则,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每个具体细分领域申报1个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原则,择优遴选产业发展水平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治理服务完善、细分领域居于全省前列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经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实地抽查,报至省工信厅。每个市(地)申报的集群数量不限。

二、国家级集群推荐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附件3),省工信厅将在申报2024年度省级集群和已认定的2023年度省级集群中择优推荐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集群。2023年度省级集群申报国家级集群需重新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我省推荐国家级集群数量不超过8个。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产业集群积极申报,并填写《2024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4),连同各集群填写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需双面胶装;省级集群一式2份,国家级集群一式4份)报送我厅,同时将申报材料(可编辑电子版和pdf扫描件)刻录光盘和推荐文件一并报送。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日期截至2024年5月31日。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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