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建标〔2014〕38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南住建〔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自愿申请,我局对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开展了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为2年,至2026年4月18日止。
附件:高性能混凝土生产企业评定结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