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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首台(套)等创新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支持创新产品的规定,现将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通知如下,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范围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主要包括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等,研发或生产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较大推广价值的产品。包含但不限于纳入自治区科技厅历年公布的《广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和有关创新产品目录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措施

(一)强制采购。对于市场供应充足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将创新要求作为对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嵌入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涉及国家安全的创新产品,可以实行强制采购。

(二)优先采购。对于市场供应尚不充分或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有利于创新产品采购的评审规则,细化评分要素、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对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给予适当的评审加分,并可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合同融资等政策叠加。

(三)首购。对于纳入首台(套)产品目录等有关机构评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首次投放市场或已经投放市场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尚未实现批量销售的创新产品,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采购人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应当依法采用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率先购买。

(四)订购。对于市场上没有的、尚待研发的产品,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其签订远期采购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考核验收、资金支付及成果转化等内容,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五)优化流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加大资金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内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通〔2023〕1号)和《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激励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贵科通〔2023〕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奖励,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创新产品项目严格执行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七)建立保险补偿机制。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发挥保险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将落实支持创新要求作为检查、评价内容,对限制创新产品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积极跟踪产业发展前沿,加强采购需求研究,依法履行创新产品认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主体责任,强化落实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创新协会咨询、专家指导等形式作为决策参考,并对内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强化政策协同。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发展有关政策时,应当结合产业发展状况、技术创新水平、市场供需情况、创新产品竞争力、采购需求等情况,将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支持政策有机结合,合理运用各项措施,分类施策予以支持。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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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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