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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3台货运车辆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近期,浏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浏阳市永安镇金阳大道与s103交叉路口对车辆湘ah7*61、湘ah5*21、湘ah5*61等3台车辆进行检查,3台车辆均为湖南一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聘请驾驶员刘某、黎某某、贺某某3人各驾驶车辆分别运载13吨渣土,从长沙县远大路三一工地运至浏阳市经开区海四达地块工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

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违法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3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十二条,对上述3名当事人各作出罚款贰仟元的处罚。

车辆驾驶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如果没有采取捆绑或者遮盖等必要措施,在惯性的作用下货物极易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对周围车辆和行人的造成伤害,导致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货物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在运输货物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否则除了妨害公共安全外,其也将会受到罚款1000元至3000元,甚至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的行政处罚。

(来源: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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