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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 例认购海洋碳汇修复生态案宣判

  6月2日上午,灌南县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省“怀仁至善”碳汇司法修复基地开庭审理全省首 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并当庭宣判。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11次在连云港海州湾海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捕捞黄蚬359760公斤,价值155896元。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 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不仅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失,还因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储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海洋蓝碳损失,被告人还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碳汇损失赔偿责任。

  “法庭创新采用认购海洋碳汇的方式对该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予以科学认定,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灌南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本案审判长李作超介绍,法庭围绕基础数据、测定方法、评估程序、计算方式等方面,对案涉碳汇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评估报告出具专家出庭接受双方质询。

  针对连云港海域中国蛤蜊特定类型的碳汇损失,法庭探索出通过贝类软体部和贝壳部碳储量来计算可移除碳汇,然后根据碳与二氧化碳的转化系数,计算碳汇量,最后依据捕捞行为发生时相关碳汇交易所确定的碳排放量均价计算案涉海洋碳汇损失金额,构建了贝类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经过实质性审查,法庭对因部分基础数据问题造成碳汇损失量计算偏差予以了纠正,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按照法庭审查计算结果变更了诉讼请求。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最终判决陈某某犯非 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承担海洋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11792元;承担海洋固碳价值部分的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2802.82元,该赔偿金用于认购海洋碳汇。

  “下一步,灌南县人民法院将以本案审理为契机,推进构建完善的海洋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和损害赔偿规则体系,结合连云港海洋生态牧场打造海洋生态司法碳汇实践示范基地,通过现场审判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海洋生态保护意识。”李作超说。

(来源:碳排放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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