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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1月5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自4月1日起执行。与省《通知》相比,我市办法需要对政策边界、政策内涵、征收主体、征收标准进行修订。鉴于我市新办法尚在修订,4月1日至新办法施行存在过渡期,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特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27号),明确过渡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关事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边界有什么变化?

根据省《通知》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各市人民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自4月1日起,我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不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概念范畴,建设单位和专营企业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的名义收取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内涵有什么变化?

我市原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设施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配套费、供气配套费、供暖配套费)。根据省《通知》精神,自4月1日起,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与专项配套费。

四、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有什么变化?

根据省《通知》精神,各级征收部门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4月1日起,我市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组织统一征收,专营企业不再征收相关配套费用。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根据省《通知》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与专项配套费等项目,我市原征收标准无法执行。因此,过渡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新办法施行后,按照新办法执行。

六、如何保障过渡期内项目建设?

为保障过渡期内项目正常建设,过渡期内各级相关部门应先行办理施工手续。

七、过渡期内项目适用什么政策?

过渡期内建设项目适用政策的判定以供水、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为准,于4月1日前签订相关建设合同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9〕14号),其他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待新办法施行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过渡期政策执行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可直接与市财政局对接联系,联系电话3887123。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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