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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有关法规应知应会内容之一

为加强商业特许经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开展特许经营企业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的意识,现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年第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重要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特许人备案必须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简称:两店一年);

  二、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三、 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填写)。

特许人违反此项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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