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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生力军推动我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选树一批农业社会化服务典型样本,以点带面、示范推广”相关要求,以及《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开展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组织创建活动”相关要求,我们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印发了《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

3、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陕农发〔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标准、评定、监测、结果应用、附则六个方面。

(一)总则(第1-5条)。包含农业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定义、两年一评定的时间要求、开展评定及监测所要遵循的原则。

(二)标准(第6-7条)。明确了申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的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评定标准共5类20条,主要涉及依法登记注册、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和社会信誉良好。考虑到《办法》对市县相关工作的推进,标准中要求熟练“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app信息发布”,将脱贫户纳入服务范围。对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2年以上,年托管服务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陕南2000-3000亩次,关中3000-5000亩次,陕北3000-10000亩次),或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优先考虑申报。

(三)评定(第8条)。规定了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申报程序为自愿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复核和评定公布。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提出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审定通过的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在厅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厅发文公布并颁发奖牌,录入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名录库。

(四)监测(第9-12条)。明确了实行两年一次的动态监测机制和具体程序,监测不合格的处置流程、直接撤销省级示范和免予监测的范围、

(五)结果运用(第13-15条)。明确了各市的组织申报及监测情况将作为示范名额分配的参考依据。规定了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可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市县将粮食规模经营、大豆油菜扩种、农业绿色发展、全产业链建设、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涉农资金整合等向省级示范服务组织倾斜,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省级示范服务组织与省农业龙头企业、省级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六)附则(第16- 20条)。要求服务组织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变更组织名称的应按规定上报省厅。鼓励市县依据本办法开展相应的示范评定和监测。

 相关链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社会化服务省级示范服务 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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