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决定公告111号(唐滢、孙牧之、董长海)
- 2022年12月31日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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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决定公告111号(唐滢、孙牧之、董长海)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年10月31日
发布日期:2022-12-31
发布日期:2022-10-31
111号
当事人:
唐滢,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1956年出生。
孙牧之,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1987年出生。
董长海,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1989年出生。
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8月23日,孙牧之利用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唐滢账户与董长海联合在我所期货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孙牧之、董长海、唐滢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孙牧之罚款1万元的处分,并给予董长海、唐滢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唐滢,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1956年出生。
孙牧之,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1987年出生。
董长海,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1989年出生。
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8月23日,孙牧之利用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客户唐滢账户与董长海联合在我所期货期权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孙牧之、董长海、唐滢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孙牧之罚款1万元的处分,并给予董长海、唐滢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2年10月31日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