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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加强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管理,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应当 完成以下工作事项:

(一)查明拍卖财产权属信息、权利负担、欠缴税费等情况;

(二)查明拍卖财产实际占有、租赁使用情况;

(三)查明不动产周边配套、欠缴水电及煤气费等情况;

(四)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五)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 方式确定拍卖财产的市场估价;

(六)确定拍卖财产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加价幅度、 保证金数额等;

(七)确定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

(八)通知案件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九)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等材 料并上传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

(十一)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撤回拍卖、决定暂缓拍卖、裁定 中止拍卖等,并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进行操作;

(十二)审查委托竞买关系并录入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 统;

(十三)拍卖成交的,核对保证金、尾款到账情况并制作、 送达拍卖成交裁定书;

(十四)办理动产交付、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 书,并将不动产财产移交买受人;

(十五)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

对以上工作事项,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类型明确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负责实施的事项范围。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 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条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名单库。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执行局负责,名单库中网络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不少于3家。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公告。应当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 公布入库公告,入库公告应当包括入库条件、入库流程、入库后 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申请。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 构向相应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评审和公示。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开展网络司法

 


拍卖的辅助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辅助机构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汇总后, 报最尚人民法院备案。

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

第三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 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辅助工作相适应的 固定场所、工作人员、完成辅助工作所必须的设备设施;

(三)能够向委托法院派驻至少1名工作人员从事辅助工 作;

(四)能够按照要求收集信息、制作照片、视频和文字说明 等资料并及时反馈执行法院;

(五)能够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受电话(网 络)咨询并作解答;

(六)建有服务监管系统,能够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 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信息和存档备查;

(七)具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络拍 卖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不得 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从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五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 亲属在开展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 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人民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 助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 作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等。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书开展工作。

第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者流拍后网络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八条 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者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

第九条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 或网络举报渠道,每年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 度、作风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至少每两年 启动一次入库工作,实行对名单库的动态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全省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名单 库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或个人的;

(五)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六)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 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七)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

财产;

(八)就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入费用 的;

(九)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

 

(十)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 卖财产的;

(十二)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第十一条被除名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 再次纳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

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 立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 被再次纳入全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

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发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本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建立名单库的法院报告。建立名 单库的法院查实后应将该辅助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建立名单库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辅助机构除名后,应当 报省尚级人民法院,由省尚级人民法院报最尚人民法院备案。建 立名单库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除名信息向社会公开。省高级 人民法院在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本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建立名单库的中级 人民法院将辅助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 保管、运输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 场地、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收费标准,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或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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