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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753吨这种废品,9人被判刑!

地面污水横流,尚未拆解的废机油桶堆积如山。院内渗坑内的废机油和油渣,散发出刺鼻味道,原有地面已经变成黑褐色。检察官到达现场后,提前介入案件。

一起废机油桶破坏生态环境案在公安机关例行巡查时浮出水面。经初步调查,办案检察官发现,裴某等人总计收购、处置废旧机油桶50234只,共753.51吨。经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裴某等9人作出判决

提前介入案件

在平遥县东部一个偏远小村的村口,有一家已停产的机械厂。2019年夏天,村民从该机械厂经过时,总会闻到一股浓重的机油味道。夜幕降临时,白天寂静的厂区又总会传出汽车马达声,还有机械切割发出的嘈杂声。

由于该机械厂的位置较为偏僻,影响不到日常生活,大多数村民并未在意。2021年1月,平遥县公安局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该机械厂存在异常经营行为,在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厂区内发现,地面污水横流,尚未拆解的废机油桶堆积如山,院内渗坑内的废机油和油渣散发出刺鼻味道,原有地面已经变成黑褐色。

平遥县公安局立即上报晋中市公安局,同时,对现场清点的废机油桶350个、废机油塑料桶60个、废机油铁桶盖7吨、废机油铁桶桶体9吨采取了扣押查封措施。

厂区内废弃油桶残留液、渗漏液、残渣等具有 性物质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场地内存放的废弃油桶、油桶皮为危险废物。平遥县检察院闻讯后第 一时间派检察官到达现场,并提前介入案件。

平遥县检察院第 一检察部也在闻讯后第 一时间派检察官到达现场,并于同年1月29日提前介入案件。

精 准监督引导取证

经初步调查发现,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裴某与侯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从闫某处收购废旧机油桶,并租赁侯某文的公司场地,雇用任某等4人将收购的废旧机油桶进行非 法拆解、分割,再由董某将拆解后的废旧机油桶出售,总计收购、处置废旧机油桶50234只。

经司法鉴定所取样鉴定,院内废弃油桶里的残留液、渗漏液、残渣等具有 性物质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场地内存放的废弃油桶、油桶皮为危险废物。由于在非 法拆解、处置废旧机油桶的过程中,裴某等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抛散废旧机油,将油渣倾倒在渗坑中,不仅导致机械厂厂区内土壤污染严重,而且如果不及时终止将进一步污染与该机械厂毗邻的成片果园土壤,导致更大损失。


2021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平遥县检察院。4月6日,检察机关对裴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随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对需要继续侦查事项列明详细提纲,督促追捕上游犯 罪嫌疑人,查明犯 罪全链条;另一方面把案件审查重点转移到如何确定危险废物数量上,因为污染环境罪是以犯 罪嫌疑人非 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吨数来定罪量刑的。

侦查机关仅调取了各个犯 罪嫌疑人之间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无法准确计算出各犯 罪嫌疑人的处置吨数。为准确定罪量刑,承办检察官在多次咨询专家鉴定意见并查阅类似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后,结合参与时间、分工方式等多种因素,运用客观认定与主观推定方法, 终认定裴某等人非 法处置危险废物753.51吨,董某非 法处置危险废物668.82吨。经进一步释法说理,各犯 罪嫌疑人对数量的认定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力求“三个效果”相统一

该案涉及人数多,涉案人员不仅涉及某企业技术骨干,还涉及靠打工维持生活的数个家庭,如何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相统一成为检察官关注的焦点。

为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降低审前羁押率,承办检察官在辩护人及家属递交申请后,对犯 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逐一开展审查。为扎实做好该项工作,承办检察官向闫某所在企业的负责人了解闫某的情况,并在6月初多次前往案发地点,实地查看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及环境整治情况,向乡政府了解案发后环境整治的出资费用等相关情况。

经查,闫某系民营企业技术骨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且自费33万余元及时采取修复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董某、任某等6人案发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均系从犯、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 罪嫌疑人家属积极筹款退缴违法所得。综合所有情况,承办检察官对上述7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正是由于闫某所在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危险废物流出,继而产生了随后的一系列犯 罪行为。裴某处置废旧机油桶的场地系平遥境内某乡政府管辖地,在犯 罪嫌疑人持续作案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该乡政府未严格落实好监管责任。

2021年8月5日,针对闫某所在公司及乡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承办检察官从加强管理、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跟踪监督等方面发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均已开展整治活动并给予回复。

同年8月24日,平遥县检察院以裴某等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起诉至平遥县法院。


(来源:网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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