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某加工点非 法露天贮存危险废物案
- 2021年11月25日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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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乡镇禁烧工作进行高空巡查,发现在濮阳县王称堌镇杨楼村西老窑厂北侧废弃院内有一大坑,露天存有黑色不明物质,院内还存放数十个塑料桶及铁皮桶。执法人员随机进入院内检查,经查,该院为一废机油加工点,无任何手续,检查时该加工点位还未投入生产,无加工设备。院内吨桶存放的原料油共计29桶(约29吨)、铁皮桶约30桶(约4.5吨),另一部分存放于院内土坑内(该坑长约15米、宽约8米、深约3米、坑内采用塑料布铺垫、废机油深约40厘米,约存放原料3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工点的废机油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意见书显示,采样样品属于具有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固认定该加工点构成环境污染犯 罪。
查处情况
该加工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依据《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 第二项(非 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濮阳县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严厉打 击废矿物油非 法处置,利用无人机发现案源、强化科技手段运用锁定证据。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快速推进案件的查处,坚决制止和惩处环境违法犯 罪,实现对环境违法犯 罪行为的精 准打 击,起到极 大震慑和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