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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暨“绿剑行动” | 衢州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结合“绿剑”行动,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衢州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不断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 罪典型案件,进一步提升了各地执法队伍发现问题能力和办案水平,形成了对环境违法犯 罪行为的强大震慑,有效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一起来看。

  江山市某木材加工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2021年6月9日下午,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暗访组在江山暗访检查时,发现江山市某木材加工厂锅炉烟囱冒黑烟且未配套除尘设施。根据交办的线索,6月10日上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到该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该木材加工厂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细木工板生产线,且细木工板生产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责令该厂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因该厂的土地不符合审批条件,目前该厂已拆除生产设备,停止细木工板生产项目生产。

  江山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案

  2021年7月8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到正处于生产状态的江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厌氧罐和膜式气柜之间连接管上的阀门有废水喷出,废水处理设施边的草坪上积存有灰色废水,并流向厂区的的窨井内。另外,在公司锅炉房边草坪和空地区域、西侧围墙底的雨水沟内上均积存有灰色废水。经调查,当天上午,该公司厌氧罐内酸化导致泡沫产生,并在灌顶冒出。但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少部分废水渗流到205国道边的雨水沟中。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厌氧罐正常使用,并清理了外溢废水。

  江山市某废品收购站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废案

  2021年6月10日上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某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站场地内露天堆存有部分废旧金属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桶身上有油漆、固化剂等标签和商标,桶内外壁有带颜色的油漆残留。经调查,该废品收购站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网点,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收集环节豁免管理,但其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仍需按危废进行规范贮存和处置。

  该站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目前,该废品收购站分拣出的危废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转运处置。

  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案

  2021年9月23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江山市虎山街道店前村际下倾倒固体废物”,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经查,在虎山街道店前村际下林地道路旁内,有两处存在固废倾倒情况,所堆放的工业固废为废旧包装珍珠棉、废塑料纸、废旧纸张等。同时,在现场发现有数张企业生产订单,经确认,此处固废来源于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委托上门收购人员代为处置废旧包装珍珠棉、废塑料纸、废旧纸张等一般工业固废,未核实委托处置人员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立案查处,拟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目前,倾倒点的固废已清理回厂区规范贮存。

  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11日上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工工序、底漆房、面漆喷漆生产工序正常生产中,有工人正在生产作业,其中喷底漆工序配套的水帘设施和光氧催化设备均未正常开启,喷面漆工序配套的低温等离子设施未正常开启。同时,该公司喷底漆和晾干车间未设置车间门,废气收集风机上方存在一根旁通管道,旁通管道未封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限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喷底漆车间的密闭和旁通管路拆除封堵,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江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1年6月10日下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执法人员到江山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泡沫塑料包装材料的生产,发泡和成型工序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1年8月31日前对发泡和成型工序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目前,该公司相关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已安装并投入使用。

(来源:衢州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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