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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练兵以案说法丨金乡县高压打击危废违法犯罪案例

为推进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金乡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兴隆镇某加工点利用废酸、废油脂类等原料非法加工生产。金乡县分局立即启动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


经过现场勘验发现,该加工点确存在利用废酸、废油脂类等原料加工脂肪酸化油行为。院内有两个土坑,坑内存有大量黑色粘稠状液体,底部均铺设有黑色较厚的塑料布,顶部均用透明塑料布进行覆盖。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坑内黑色粘稠状液体为废油脂下脚料。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加工点将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废过滤布直接填埋至厂区北侧,填埋的含油废过滤布直接与土壤接触,未采取防渗措施。



公安、环保部门迅速制定了详细的分工协作侦破方案。金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山东省某检测公司对该含油废过滤布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集的5个含油废布样品中3个样品的石油溶剂检测值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相应标准限值。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认定该非法加工窝点填埋的含油废布为具有石油溶剂毒性的危险废物,共计5240kg。


3月25日,金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正式移送金乡县公安局继续侦查,金乡县公安局当日立案,并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关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情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21年3月2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将案件移送金乡县公安局,同日,金乡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已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对其余涉案人员实施网上追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案件启示



1、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信访人及时举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及时化解环境信访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勤联动机制作用。公安机关发挥技术侦查能力强的特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人员轨迹等确定运输车辆及涉案人员,大大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则发挥专业优势,组织样品的检测工作,完成了后续的取样、检测、定性等多项任务,并对倾倒废物的危险特性成功认定,有效打击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


3、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支撑。因坑内存有的黑色粘稠状液体,底部有简易防渗设施,未直接与土壤接触,为了更直接的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认定情形进行定性,因此只对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含油废过滤布进行了鉴定。通过对含油废过滤布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涉嫌污染环境的行为。





(来源:济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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