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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采样”还是“混合采样”更合理


  前不久,天津的一起新案,将“一次取样监测数值是否能作为超标处罚依据”这个老问题,再度推向风口浪尖。同意的和反对的都很多,也似乎各有各的道理,却又各有各的问题。以笔者愚见,破解这道难题,当今之计唯有以“监测目标”为导向,尽快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监测方法。

  超标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一次采样的监测数值能否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多年来,一些执法部门针对具体问题,函询了有关机构。有关机构对此也进行了解释,为基层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

但是,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特别是行政处罚实践中,运行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少数企业,总是提出执法部门现场一次性采样获取的监测数值,不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的要求,其监测数值不可作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标的依据,拒绝因此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并诉至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支持。

前段时间,天津的一起案例又将“一次取样监测数值是否能作为超标处罚依据”的问题推了出来。

有人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放标准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必须执行。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法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工作人员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把数值结果作为判定排污是否超标以及采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也就是说“一次取样监测数值可以作为超标处罚依据。”

但也有人认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必须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对其出水采集24h混合样,采样频率为2h一次,进行监测取得的数据数值,才能作为超标处罚依据。这种意见也经常被人民法院采纳,作为依据对有关案件进行裁决。

“混合采样”难以操作,“一次采样”不够科学

看上去“一次采样”与“混合采样”是个简单的釆样频次与方法问题,但问题背后则牵扯着很多复杂事情,困扰着生态环保工作顺利进行,尤其不利于执法监测和环境执法开展。

因为进行“混合采样”获取监测数据,需要很多监测资源和条件支持,才能完成监测任务,而我国目前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力量又很薄弱,还不能完全按照“混合采样”规定,开展这项比较复杂的执法监测工作,去满足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工作内容。

进行“混合采样”,开展执法监测,操作起来确实很繁复,很难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被使用。这个比较复杂的“混合采样”执法监测要求,还可能方便不法企业,“钻空子”偷排水污染物。

比如,对一个日处理两万吨的小型县城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进行一次“混合采样”,就需在运行管理企业配合下,至少要有4名监测人员,经过24小时连续工作,才能完成工作任务。

再比如,一些乡镇污水处理厂,可能每天仅需要集中一次处理污水排放即可。不是24小时不间断地在工作,监测人员如何按照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混合采样”?

而“一次采样”也不十分具有科学性,获取的监测数值不能充分判定排污是否超标,作为实施有关环境执法处罚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一次采样”监测的数值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导致环境执法不能最终到位,致使执法部门形象受损。

建议把“混合采样”定义为“自行监测”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困扰环境执法的难题,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技术状况,结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以“监测目标”为导向,尽快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采样监测方法,提高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支撑生态环保工作开展。

一是以执法为目标导向,增加“实时采样”方法内容要求,作为执法监测采样方法。

笔者建议,可以依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规定,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技术工艺、处理能力、排水方式等特点,增加“实时采样”内容,即“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时间段内,取水样3次以上,至少不低于3次,混合为一个样,以日均值计。”以便有效使用监测资源,提升执法监测效率,从而支撑环境执法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比如,对于设计规模日处理污水5万吨以下(或者实际日处理污水为4万吨以下),技术工艺为SBR+物化、A2∕O等方法,间歇式排水的中小型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以在其排水时间段内,取水样3次以上,混合为一个样,进行监测取得数值,作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标的依据;对于设计规模日处理污水10万吨以上(或者实际日处理污水为8万吨以上),技术工艺为CCAS等方法,连续排水的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则可在其排水时间段内,取水样5次以上,混合为一个样,进行监测取得数值,作为判定其排污是否超标的依据。

二是以验收为目标导向,完善“混合采样”方法内容,作为“验收监测”采样规定方法。

笔者建议,可以依照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技术工艺要求,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采样监测要求,即“混合采样”要求的“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修改为“验收监测”的内容,即“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4h混合样,每日采样12次,样品为6个,进行监测取得数值,以日均值计,且连续釆样三天。”以便取得详实监测数据,加强验收监测工作,从而确保新改扩建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其生态环保功能。

三是以运管为目标导向,保留“混合采样”监测方法要求,作为“自行监测”采样推荐方法。

笔者建议,可以依照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要求,保留《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采样内容,把“混合采样”定义为“自行监测”,即“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推荐给企业,结合其运行管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技术工艺特点和安装的在线监测装置检测方式,择取实用内容,据实灵活使用。以便运行管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从而加强生产管理,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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