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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7日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期货、期权品种的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约定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品种做市商资格,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三章 做市交易

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交易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对做市商在期权品种做市专用交易编码中同一合约的双向持仓,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对冲。

第十三条   做市商失去某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及时将其相应做市交易编码下相关持仓了结。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的,不得开仓并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下列类型:

(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

做市商在期权品种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进行申报,在期货品种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或买卖两边的限价指令进行申报。

同一做市商下达同一合约新的双边报价指令后,未成交的原双边报价指令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持仓限额。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

第二十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货品种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做市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货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做市期货品种的主力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所有做市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权品种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申请免除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相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交易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并可以公布相关评价情况。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交易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交易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17.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2019年1月版).pdf

 

(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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