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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州市鼓励提前报废黄标车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提前进行黄标车报废,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黄标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具体按照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穗环〔2012〕139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提前报废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黄标车,车辆类型包括:重型、中型、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专项作业车。
三、奖励条件
(一)报废车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
1. 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本市环保部门核发的黄颜色环保标志。
2. 车辆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3. 车辆已使用年限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规定的使用年限一年及一年以上,或者无使用年限限制。各类车型使用年限见附件1。
车辆已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分别为注册登记日期和注销登记日期。
 
黄标车报废
 
4. 车辆在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注销登记。
车辆注销登记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5.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单位。
6. 车辆为本方案奖励标准所列车辆类型。
7. 车辆已缴清本市年票通行费(未纳入年票制范围车辆除外)。
(二)报废车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奖励:
1. 车辆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
2. 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广州市华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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