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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经费(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经费”)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经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监管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资格审查、许可证年审、安全检查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安全监管经费的安排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财务司负责安全监管经费的日常管理、经费审批和预、决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管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为该项工作所聘专家及相关人员赴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二)会议费:为该项工作召集会议所必须支付的会议伙食费、资料费、租车费和会议室费用等。
(三)印刷费:为该项工作印制许可证、聘书、申报表、工作表等发生的费用。
(四)设备购置及许可证管理专用软件开发利用费:经批准为专用于该项工作外购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设备及管理软件开发经费等。
(五)杂费:为该项工作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邮电费、小件寄存费、通讯费、文具费等。
(六)技术讲课费: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而发生的技术讲课费。
(七)专家咨询费:为审查许可证申报单位资格或进行安全检查时所聘专家支付的劳务费用。
(八)专项课题费:进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专项课题研究所发生的调研费、专家劳务费、试验费、专用检测费等。
(九)其他经费:指为该项工作正常运转必须发生,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安排的费用。
第四条  费用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所聘专家及相关人员赴外埠出差,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执行。
(二)会议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审核后据实报销。其中:住宿费按财政部标准执行,会议伙食标准按100元/人.天控制。
(三)印刷费:审核后据实报销。
(四)设备购置及许可证管理专用软件开发利用费:为开展工作必须购置少量办公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及软件开发费用,按程序审批后据实报销。
(五)杂费:经审核据实报销。
(六)技术讲课费:300元/人.课时(教授级人员),200元/人.课时(副高职及以下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为审查许可证申报单位资格所聘专家劳务费标准为400元/人.日;为安全检查所聘专家劳务费标准为200元/人.日。每项任务专家劳务费人均不超过2000元。
(八)专项课题费:根据完成课题所需工作量、主要支出内容,适当考虑课题承担单位收益(按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5%控制收益),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支出标准测算课题研究费。
(九)其他费用:在本着节约使用经费的前提下,经审核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五条  预、决算管理
每年7月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局”)向财务司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务司根据安全生产局提交的用款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年终根据国家决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监管经费年度收支决算。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安全生产局应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使用款项,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具体审批事宜:
(一)差旅费及零星支出审批程序
1、相关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或填制有关报销凭证);
2、安全生产局领导审核签字;
3、财务司预算处审核后借款(报销)。
(二)会议费、课题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审批程序
1、相关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2、安全生产局领导审核签字;
3、财务司分管领导审批;
4、相关人员依据预算填写借款申请单(或填制有关报销凭证);
5、安全生产局领导审核签字;
6、财务司预算处审核后借款(报销)。
(三)为该项工作正常运转必须发生,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费用,必须经安全生产局分管领导签字报财务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七条  借款、报账有关要求
相关人员办理借款和报账手续时,必须持与业务实际情况相符的合法票据和相关审批凭证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每一笔现金借款超过2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司预算处。需要办理银行汇款的,应协助提供对方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资料。
2、办理会议费、课题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等借款或报销时,除提供借款单或对方收款票据外,另外还应附相关预算、合同(协议)等。
3、安全生产局需签订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时,应经财务司会签,并注明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4、外请专家及我委工作人员的住宿费支出,必须以宾馆开具的住宿费正式发 票报销,票面内容填写应完备。
5、外请专家及我委工作人员的飞机票、火车票、船票和汽车票等,凭原始票据报销。
6、我委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7、会议室费用及其他支出等以提供商品或服务单位的正式发 票金额为准,票面需列出明细项目和金额。
8、发放专家咨询费以有领款人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的发放单作为报销凭据。
第八条  要严格遵守开支标准和报批程序,加强责任制,未经财务司同意,用款单位不得安排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相关责任部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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