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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厅(局):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完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1号)要求,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深入运输企业开展排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要主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要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二)严格报废注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

  (四)严格检验检测。严格安全技术检测、环保检测,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严格报废监管。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程序、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淘汰要求的黄标车进行彻底调查,认真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各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明确任务分工,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序开展。

  (二)建立通报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营运黄标车信息台账,与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建立营运黄标车信息定期通报机制。2015年底前,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向环保部门提供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营运的汽车的注销登记信息和公告作废机动车牌证信息、车辆道路运输证作废信息。环保部门应根据相关通报信息,定期对免检、注销车辆的环保标志信息进行更新。

  (三)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各地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在办理营运黄标车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贴宣传提示、发送短.信等方式,提示运输企业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按规定交售、报废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提示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报废。

  环境保护部

公.安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2015年10月1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12日印发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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