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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6年12月30日   税政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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